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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商务局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7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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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广交会改革新形势,规范广交会参展秩序,优化企业参展结构,合理使用广交会展位资原,绍兴市商务局依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两创展位安排评审标准》和《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企业资质要求

第一条 广交会申请企业资格标准:企业已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明,并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广交会统计口径下参展企业上年度出口额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流通企业150万美元,生产企业75万美元;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环境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的企业,按大会规定取消参展资格;对违反参展规定和纪律、或有其他不配合行为,或被大会或省、市交易团通报批评的企业,取消参展资格。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二章  展位申请、安排及公示

第四条 展位申请:凡有意参加广交会并符合参展资质的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官网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提交给我局。

第五条 展位安排: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一般性展位包括省两创展位、新能源宠物用品展位和一般性存量展位。

具体办法:

(一)品牌展位:由商务部根据《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确定,原则上二年调整一次。

(二)两创展位:由浙江省交易团根据《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两创”展位安排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确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三)新能源宠物用品展位:由广交会按照新修订的《广交会新能源、宠物用品展区展位安排工作方案》对每届新能源宠物用品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重新遴选确定。

(四)一般性存量展位:由各区、县(市)商务局根据各展区展位基数按以下原则进行展位安排。

1.对获省、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在特装要求方面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品牌展位、省“两创”展位。对符合申报品牌和“两创”展位条件但未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请一般性存量展位。

2.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上年度出口额作为展位安排的主要依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参展企业,支持出口领先、增长较快的高新技术企业、块状经济支柱企业、重点特色产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境外商标、境外专利、境外产品认证的企业参展。不再对出口额未达标和出口额长期低位徘徊的企业安排展位。

3.对积极配合参加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重大境内外展会活动的企业和对具有增长潜力的新出口企业、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支持,以培育外贸新主体,提升出口增长后劲。

4.对未按时缴纳参展费用、申报简特装图、上报展位负责人、上交展位使用责任书、未按时填报调查表和成交统计的企业,视情作为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展位公示:绍兴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商务局的展位安排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并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完后报浙江省交易团进行审核。

第三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七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展位使用规定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不得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以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品牌展区企业和非流通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第十条 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须在展位申请的同时进行申报。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备查用。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广交会实行全面绿色布展,所有特装展位必须达到绿色布展要求。标准展位的参展企业对原有展位配置进行改动就属于简装,简装的标准展位也要符合绿色布展要求,必须通过具有广交会特装施工企业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报图,否则属于违规自行简装。

第四章  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参展期间,各区、县(市)商务局应安排人员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绍兴市商务局将安排工作组对我团所有展位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企业违规使用展位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违规认定

(一)存在以下情况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1.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

3.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5.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6.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7.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和市商务局工作组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二)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3.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

4.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7.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和市商务局工作组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规处罚

(一)企业以品牌展位参展,出现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情况的,按《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企业以一般性展位参展,出现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1.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省交易团或市商务局查实,取消违规企业下届起连续4届其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地区展位基数。

2.各区、县(市)商务局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地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并做出妥善处理的,不扣减所属地区展位基数。取消违规企业下届起连续2届其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五条 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联营企业违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1.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2.参展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查处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在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绍兴市商务局建立违规企业档案和处罚记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第124届广交会起开始执行。原2015年制定的《绍兴市广交会展位申请、分配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商务局外贸处负责解释。

绍兴市商务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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