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动态>开发区
浙江省商务厅出台1000分的“年度考卷”,开发区对外开放导向更鲜明
发布日期:2021-12-06 10: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商务局
分享: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全省开发区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排头兵。

一、总则

适用范围: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全省经济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数据收集、综合评定、结果发布和动态管理等。

适用对象:本评价办法所称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评价内容:对全省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发展能级、科技创新、综合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

责任单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数据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

评价方式:评价信息收集工作主要通过浙江省开发区管理系统完成。


二、指标体系

构成体系评价指标分为对外开放、发展能级、科技创新、综合效益四大类一级指标,权重比值为4︰2︰2︰2,共30项二级指标,总分值为1000分对外开放主要评价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引导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发展能级主要评价经济整体发展水平情况,引导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主要评价科技创新水平情况,引导开发区提升创新驱动能力;综合效益主要评价开发区产业集聚、投入产出等综合效能情况。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指标体系进行适时调整,于每年一季度公布二级评价指标权重情况。

指标加分项,开发区在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得分中增加相应分值(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书面表彰的(以正式发文为依据),每一项加1分;在承担国家、省重大改革试点任务及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以正式发文为依据),每一项加1分。

指标减分项,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以正式发文为依据),每一项减1分;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或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每一项减1分。

取消评优资格情况,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发生统计数据造假事件的。

三、评价程序

评价范围: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的管辖面积和托管面积。

评价时间:评价工作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评价数据采集自上一年度数据。

评价步骤:评价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初审、复审、结果评估等步骤。

数据采集:开发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评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通过浙江省开发区管理系统报送。

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参评数据初审工作,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

复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复审工作,对相关数据进行核验。

结果评估:复审数据经公示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出具评价结果和排名,形成《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评价报告》和《浙江省开发区经济发展报告》。对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东北片(包括杭州〔淳安县除外〕、宁波、湖州、嘉兴、绍兴5个设区市)和西南片(包括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6个设区市和淳安县)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送开发区所在地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

四、评价结果运用

综合奖励:对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一区一策”,在体制机制、要素资源、环境容量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综合评价连续3年排前3位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综合评价排名居前和进位幅度较大的开发区,由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激励。

约谈通报:对国家级开发区排末位的,东北片、西南片省级开发区各自排末5位的,第一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整改或摘牌:要求连续3年排末5位的东北片、西南片省级开发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按程序予以摘牌撤销或整合。

来源:砥砺奋进的浙江开发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