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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已经启动,快来申报!
发布日期:2023-05-12 09: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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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交易团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工作的通知》(秋广交浙团〔202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更好发挥广交会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中的作用,现启动新一轮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广交会品牌展位使用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如申请企业出现《实施细则》中列明禁止申请或使用品牌展位的情形,则取消其申请资格。新能源、宠物用品展区及第133届新设的工业自动化及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孕婴童用品展区首次设立品牌展位,相关企业可按需申报。

二、品牌展位使用条件

(一)参展企业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获得海关备案编码。

2.企业应出口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品,且过去两年,该企业相关商品平均出口额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附1)。

3.企业应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境外注册商标。

4.企业近三年来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没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索赔。

5.企业应积极配合商务部开展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6.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申请和使用品牌展位:

(1)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2)自上次品牌评审以来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

(3)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4)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其他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广交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5)伪造品牌展位申请材料的,在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前,禁止申请和使用品牌展位。

(二)展品条件

1.展品须符合所申请展区的展品目录,详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

2.展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已签订合法使用许可合同。

3.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在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监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

(2)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

三、评审标准

围绕出口额(35分)、境内外商标(10分)、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30分)、国际通行认证(10分)、品牌建设(6分)、行业自律(3分)及广交会参展表现(6分)等7 方面开展评审,总分 100 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申请截止时间

本次企业品牌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

五、品牌展位申请流程

申请企业按照广交会公布的品牌展位类别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登录参展易捷通网站),提交品牌展位申请信息和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申请材料有效期须覆盖品牌展位申请截止日期),申请成功后打印申请表(易捷通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申请展区打印一份)并盖章确认,连同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展区于25日前报送至属地商务局。

六、需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已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参加商务部主办或重点支持的境外品牌展的证明材料。

3.专利证书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国家级高新技术、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5.境内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6.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及附件列明的相关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等。

七、附件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2.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

3.母(子)公司评审授权书

联系人:董涵   8826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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