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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05X/2023-02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7-18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8 10: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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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文物局: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了《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5月5日

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22〕5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省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浙江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浙江老字号企业,建立浙江老字号名录。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浙江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浙江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浙江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浙江老字号名录。浙江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省属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申报。

第十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的企业。

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地浙江老字号和市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遵循优中择优的原则,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县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省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浙江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在省商务厅网站对拟认定的浙江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浙江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浙江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浙江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标志,浙江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并给企业更换新的浙江老字号证书。

第十六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财务表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开展浙江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浙江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浙江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浙江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浙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浙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浙江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浙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浙江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浙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浙江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浙江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浙江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浙江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浙江老字号名录、收回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的决定。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浙江老字号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浙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浙江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浙江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浙江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发挥全省各级老字号专业社会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在政策咨询、企业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创新自治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老字号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浙江老字号企业违反《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省商务厅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浙江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浙江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浙江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浙江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浙江老字号名义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浙江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省商务厅认定的浙江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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