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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05X/2023-02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3-12-26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6 10: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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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第2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法治实践,也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落实助企纾困的有效举措,要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规范实施不予处罚清单,真正将不予处罚清单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轻微违法依法可不予处罚,实施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在具体适用时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初次发生;

(二)实际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当场或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到位。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原则上,对《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内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处罚决定作出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三、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一)严格把握适用程序。对纳入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当场或者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立案、调查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提供方。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或批评教育、约谈、建议、提醒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要加强释法说理,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讲清道理、释明法理,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经营。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

1

330221064000

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或未按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可不予行政处罚承诺书

NO:


当事人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20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承诺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告知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X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商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改正

情况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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