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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1 17: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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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局,市直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根据《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联发〔2016〕95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7〕163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确定了2018年度货物贸易类展会共245只,其中省自办类展会15只,省境内政策性重点展会8只,省境外政策性重点展会14只,市境内政策性重点展会6只,市境外政策性重点展会17只,一般类境内外展会185只。现将展会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扶持政策

1.省自办类展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和展品运输费等由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2.省境内、境外政策性重点展会展位费由省级财政给予不高于70%的资助(展位费不得超过展位成本价的110%),公共布展费(含公共宣传和标摊加帽)由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单次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工程技术展无展位费的由省级政策资助人员费用(国际交通费、住宿费),每家企业最多资助两人,单个展位(展位面积以展会主办方确定面积为准)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

3.对越城区、袍江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市境内、境外政策性重点展会,展位费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已获中央或省级财政补助的,给予差额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

4.一般类境内外展会,展位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

5.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对除省自办类外的其它展会,在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可再自行确定资助标准。

6.服务贸易类展会相关政策按照《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工作的通知》(绍商务服〔2018〕1号)文件要求执行,商贸流通类展会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资金资助方式

1.省自办类展会和省境内、境外政策性重点展承办单位由省商务厅确定。承办单位在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用时通过直接减免的方式进行资金资助。

2.其它展会资金资助方式原则上要求参展企业按照展前支付、展后申请、事后清算的进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展会的组织、管理和宣传工作,及时将展会目录通知所属企业,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积极组织那些能体现我市产业特色和制造业水平、拥有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参展。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做好各类展会资助资金的申请、核定、拨付工作。

四、联系方式

货物贸易类展会

联系人:茅兴中,电话:0575-85126571(外贸处);

王慧健,电话:0575-85220217(贸促会)。

服务贸易类展会

联系人:胡贺林,电话:0575-85122820。

商贸流通类展会

联系人:俞继成,电话:0575-85221127。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度展会目录.xls

绍兴市商务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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