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十一)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 30 万元奖励。对开设 24 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 20%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二)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开设 30 平方米、50 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 25 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 5 万、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三)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 50 万元奖励。
(三十四)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 50万元、30 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三十五)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 50 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 5 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 1 家奖励 20 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 1 家奖励 10 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 5家奖励 5 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 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三十六)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对有 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 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 1家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
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三十七)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建 200 平方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 10 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 1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十一)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零售额超过 0.5 亿元、1 亿元、3 亿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四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2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 30%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0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 20%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2000万元、5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 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