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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丨我市召开惠企“1+9+X”政策资金直达快享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3-03-29 09: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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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要求,我市建设全市统一的“越快兑”政策兑现平台,与省财政预算支付一体化系统直联互通,实现全市域全领域政策资金“直达快享”。3月28日上午,我市召开惠企“1+9+X”政策资金直达快享新闻发布会,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参加。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单子岚参加发布会,介绍我市消费领域相关政策条款并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2%,增速列全省第1,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GDP核算指标分列全省第3、1、3、2位,顺利实现“开门红”。今年以来,市商务局将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全面加强消费领域政策支撑。

发布会上,单子岚副局长就消费领域相关政策条款答记者问。她表示,市商务局将通过打造消费新场景、创新消费新模式、培育消费新业态3条主线,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第一方面,优环境、稳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以“品牌+地标”强供给。市商务局将继续抓好消费提振文章,一是全力加快首店经济发展。今年新增了促进首店经济的系列政策,重点对入驻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管理方、开展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的主办方给予政策激励,首店(旗舰店)入驻最高奖励可达200万元。二是支持消费场景打造。在上一轮政策基础上,聚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夜间经济发展、品牌连锁经营、高品质步行街等重点消费平台建设,以及“老字号”“绍兴菜”“钻级酒家”等品牌创建,进行政策激励,部分项目最高奖励可达150万元。三是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抓好典型引领,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给予奖励。

第二方面,壮主体、强平台,创新消费新模式,以“线上+线下”释潜能。市商务局将通过发展电商消费新模式,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增量。一是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和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分档奖励。二是鼓励发展直播电商。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评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直播基地给予奖励。三是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评省级以上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市级以上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给予奖励。

第三方面,提档次、引项目,培育消费新业态,以“产业+展会”促融合。市商务局将以“打造国际会展目的地城市”为目标,积极实施会展业提升行动,支持会展消费新业态的发展壮大。一是支持举办产业类展会。对于符合要求的产业类展会,给予最高180万元奖励。二是支持引进知名展会项目。鼓励引进境内外知名展会项目,对于符合要求的展会主办方给予奖励。三是支持展会国际化认证。对新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给予奖励。

接下来,市商务局将继续用好“越快兑”政策资金兑现平台,实现政策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提升企业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持续增强我市商务经济发展韧性。

1+9+X”消费领域政策条款

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

鼓励发展电商直播

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的,奖励20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对新评为省级、市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

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

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四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 UFI 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线下会展培训活动,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

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5万、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鼓励夜间经济发展

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

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加快发展首店经济

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

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下升上”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

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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