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浙江修复操作手册 |
发布日期:2023-08-10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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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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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复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满足披露时限要求。行政处罚信息最短披露期为三个月,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披露期一年。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披露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披露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信用中国上有公示信息的,一律到信用中国修复,修复结果会同步至信用浙江,信用浙江只修复信用中国不公示的那部分处罚信息;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有关失信信息不得提前予以修复。 2、修复材料 不良信息主体应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处罚原收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修复流程 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方式 企业可登陆信用浙江网-信用查询专栏https://credit.zj.gov.cn/,输入企业主体名称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若有符合修复条件的不良信息,可向作出行政处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具体可咨询各地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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