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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扩!市商务局出台首店经济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8-14 10: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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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切实增强首店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政策落地,根据《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细则》文件,经征求相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市商务局出台了《〈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通过大力发展首店经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一、政策条款

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

2.扶持标准

(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附件1,下同)当年在我市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零售类、餐饮类品牌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评定的知名潮店网红店当年在我市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零售类、餐饮类品牌绍兴首店(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下同),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4)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二、政策条款

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

2.扶持标准

(1)支持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的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5)其他引进证明材料。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三、政策条款

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活动主办方。

2.扶持标准

(1)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上述大型活动,是指由首店(旗舰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属地政府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

(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国际国内相关活动报道等;

(4)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执行合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发票复印件盖章。

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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