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日,我们团队接到一个客户关于货运代理在目的港扣货从而引起一系列纠纷的法律咨询。咨询的客户因为与外国收货人有纠纷,收货人一直未提货,导致抵港的货物滞留在国外港口,从而产生了一定金额的本地各项杂费。当客户还在与收货人协商港口费用的承担主体时,就已经收到目的港货代的催款函。货代在催款函中称,其已经垫付了所有堆存费和滞港费,并从船东处提走了货物,在客户对其结清垫付的费用之前,货代会扣留货物,既不还给客户,也不交付给国外收货人。客户在收到货代的催款函时非常不理解,货代作为运输代理,既不是货主,又不是收货人,为何能主动结清款项,从船东处提走货物,并扣留货物呢?我们查看案件资料并分析后发现,这笔交易中同时存在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两套提单。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之一,案涉船东提单上载明的发货人确实是货代公司,那么对于船东而言,托运人确实是货代企业。在收货人拒不提货的情况下,船东作为承运人,是可以找托运人主张支付费用的。若货代不结清费用,船东和港口当局便会进一步追究货代的责任。如此一来,在此种情况下,货代企业也只能“被迫”垫付费用,提走货物,为了让货主或收货人偿还费用而扣留货物。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两套提单并不罕见。对于出口企业或者货主而言,辨别提单性质是掌控货权的第一步。那么如何识别并选择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呢?两者隐藏着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呢?下文将对此进行浅析。 一、船东提单一、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定义和货代提单的定义 近期,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境外公司或个人(下称“受害人”)的咨询,这些受害人均称自己被诈骗,且描述的情形高度相似:一些自称”银行经理”、“投资机构负责人”的人联系到受害人,使用“继承大笔遗产”、“获取高额投资”等理由进行钓鱼诈骗,并指示受害人将款项支付给一些正常经营的中国企业名下的账户。 1、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 “MB/L”) 船东提单是一种关键的海运文件,通常由船公司或船东授权代理直接签发给发货人。船东提单同时具有不同的属性。一方面,它是一种贸易凭证,用于证明货物已经装载到船上,既是船东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另一方面,船东提单也是一种物权凭证,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时,只有交付船东提单才能提取货物。最后,船东提单还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因此可用于贸易融资和货物交付。 2、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 “HB/L”) 货代提单也是一类海运文件,通常由货代企业直接以自己名义签发给托运人/货主。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通常是无记名的,不可转让的。假设收货人拿到的是货代提单,只有先在目的港向开具货代提单的代理交付提单,换取船东提单,才能进一步到船公司办理提货。 二、两类提单的区别 三、建议 选择或接受船东提单还是货代提单,需要关注: 1、若货运代理是出口企业自己指派既委托的,适用货代提单会便于控制货权,也更能满足交易买家开具信用证等的需求。反之,若货运代理不是货主委托的情况下,货主需谨慎选择接受货代提单,并应及时联系货代及船东,行使实际托运人的提单签发权。 2、若出口企业为中间商,不想让最终客户知道货物来源,便可选择适用货代提单。 (信息来源:贸法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