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提前做好市场调查,准确预判和防范目标市场各类廉洁合规风险,自觉抵制当地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严守不发生贿赂的底线,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形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业务有关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佣金、中介费或提成,劳务费或咨询费,向供应商付款,返利、回扣或折扣,津贴补助,礼品招待费,捐款捐物,业务奖励或营销费用,售后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进场费等。对符合企业内部财务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并及时入账核算。
第四十三条 佣金、中介费或提成,一般是指基于商业目的,向中介机构或中间人支付的用于获得中介服务的费用。部分国家或地区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支付佣金等费用严格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审查并做好财务记录。严防通过佣金进行变相贿赂,严防内部人员通过佣金谋取私利。
向外国或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关联方支付佣金易引发反腐败调查。
第四十四条 咨询费是指企业为获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咨询服务覆盖范围较广,包括企业管理、市场信息、财务税务、法律服务、工程技术、投资并购等。企业在境外采购咨询服务时避免签署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合同,防止出现以咨询服务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境外的异常支付资金行为存在廉洁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违反合同约定方式和进度支付、向合作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账户支付(如在避税港或严格执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的账户)、向特定个人支付等。企业在接到异常支付资金要求时严格审核。
第四十六条 回扣一般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收款方将一部分款项退还给支付方特定个人的行为。向外方官员支付回扣通常会被认定为贿赂行为。
折扣是指企业给予商业合作伙伴的价格优惠。企业给予合作伙伴折扣遵守东道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双方合同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捐赠和赞助是履行社会责任和营造良好公共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企业对外捐赠和赞助时考虑廉洁合规风险和受众的普惠性,并以符合法律规定方式和途径开展,鼓励通过赠送急需物资设备、建设公用民生设施等方式实施捐赠和赞助,不通过捐赠和赞助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国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礼品和招待标准。无规定或规定不清的,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标准制定。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外提供礼品和招待。
以下情形具有较高的廉洁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和收受当地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禁止流通的物品,给予和收受现金、购物卡、消费卡、现金等价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给予和收受股份、股票、债券等,安排或接受安排旅游、健身娱乐、观看商业演出或体育赛事,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礼品和招待,用虚假礼品和招待套取经费等。
向政府官员提供不当礼品和招待可能引起反腐败调查。
第四十九条 商业伙伴通常包括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分销商、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商业伙伴的境外腐败行为可能引发廉洁合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商业伙伴加强廉洁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商业伙伴开展资信评估或尽职调查,向商业伙伴阐明合规标准和程序,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廉洁合规条款等。
企业直接参与或通过授权等方式指令第三方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企业向业务伙伴的任何支付,均应为其提供合法服务或商品的适当合理报酬,且需通过合法渠道支付。
第五十一条 企业定期审计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与商业伙伴签订合同等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二条 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和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廉洁合规风险事项,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审核支持。企业廉洁合规管理机构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启动合规审核流程。
第五十三条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境外业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测,尽早研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识别、预警和处置廉洁合规风险。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境外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际规则、行业规范和企业管理制度等情况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对特定交易、项目、活动或商业伙伴关系深入评估,制止和纠正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腐败行为。